荣成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荣成海关口岸门诊部)

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技术方案

2014-07-27 22:51  作者:质检总局   

  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技术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口岸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等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排查和处置工作,有效防止核生化有害因子入境,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口岸核生化恐怖事件,保障口岸安全,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二、定义
  (一)口岸核生化恐怖事件。
  本方案中的口岸核生化恐怖事件是指组织和个人为达到其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等目的,在口岸通过威慑(恐吓)使用或实际使用能释放核放射性物质、生物战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引起口岸公众心理恐慌,从而破坏国家公务、民众生活、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等的事件。
  (二)核生化有害因子。
  本方案中的核生化有害因子包括核放射性物质、生物战剂和化学毒剂等。
  (三)生物战剂。
  本方案中的生物战剂包括细菌类(如炭疽杆菌,鼠疫杆菌、霍乱弧菌、布鲁氏杆菌、土拉菌、鼻疽假单胞菌、伤寒杆菌、痢疾杆菌、大肠杆菌 0157、结核杆菌)、病毒类(如天花、埃波拉、马尔堡、裂谷热、拉沙热、口蹄疫、禽流感)、真菌类(如组织孢浆菌、肺球霉菌、烟曲霉菌)、立克次体类(如流行斑疹伤寒立克次体)、衣原体类(如鸟疫衣原体)、毒素类(如肉毒毒素、相思子毒素、产气荚膜杆菌ε毒素、蓖麻毒素,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等各种生物病原体和毒素。
  (四)化学毒剂。
  本方案中的化学毒剂包括神经性毒剂(如沙林、梭曼、塔崩、VX等)、糜烂性毒剂(如芥子气、路易氏剂等)、全身中毒性毒剂(如氢氰酸、氯化氰等)、窒息性毒剂(如光气、双光气等)、失能性毒剂(如BZ、一些麻醉性强效镇痛剂等)。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等可能携带或含有核生化有害因子的监测、检测、排查和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依法科学、加强监测。

第二部分 口岸核与辐射有害因子监测


 

 

  一、监测对象和范围
  1.入境旅客通过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夹带的特殊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
  2.入境集装箱和货物中夹带特殊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
  3.合法运输的放射性货物中隐藏夹带的特殊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
  4.快件和邮件等其他贸易形式入境货物夹带的特殊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
 

 

  二、监测准备
  (一)人员准备。
  现场查验、处置人员应具备核与辐射监测、检测、防护和处置专业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能够熟练掌握核与辐射监测和排查方法。
  (二)物品准备。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通道式和便携式核与辐射有害因子监测、检测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和其他保障用品。
  (三)测定本底值。
  一般通道式放射性监测仪按照说明书打开,预热,稳定后,可自行测量本底值。便携式放射性检测仪每次测量前应按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本底值测量。具体方法是在入境口岸现场无放射性污染的平坦地面选3-5个点做为测量点,将检测仪探头置于测量点上方距地面1m高处,测定放射性剂量当量率,每10秒读取测量值,即计数/探头面积/秒,取10次读取的平均值,然后取各测量点的平均值。
 

 

  三、现场监测
  (一)人员防护。
  检疫人员对发现放射性超标或对可疑放射性超标的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等实施监测时,要进行必要的防护:
  1.防护原则。
  放射性损伤分外照射和内照射,前者的防护在于减少受照时间、加强屏蔽或远离放射源,后者的防护在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沾染放射性因子的粉尘摄入。
  在污染或照射区工作时一定要遵循面对放射源,由远及近的工作模式。个人剂量计报警(强度或累积剂量),则应尽快撤出污染区或照射区,在污染区或照射区工作时,要尽量缩短时间,延长与放射源的距离。全部活动都应在照射尽可能合理的低的原则下进行,最大限度的减少参与人员的数量。
  2.防护方法。
  穿戴防护服,并佩带放射性个人剂量计。
  3.个人剂量计使用方法。
  通常佩带在躯干的正前方(外照射来自前方),一般在左胸前,如果照射强,采取防护措施,个人剂量计佩带在铅防护服里面。个人剂量计要设定限值累积剂量,并自动报警。通常设定累积剂量限值为:1mSv(一次性短时间工作)。参与处置人员要对个人剂量进行记录,年累积剂量不超过 20mSv。
  (二)现场监测。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口岸实际,在口岸配置通道式或便携式放射性检测仪器,对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进行放射性实时监测。
  利用便携式放射性检测仪器监测,距待检物表面0.1m处任一点的剂量当量率不小于1μSv/h的,为放射性超标。
  在口岸通道的总卡口处设置通道式放射性监测系统,实行实时监测。该系统设定报警阈值为本底值的3倍。在车辆通过时按设备要求限速行驶。发生以下情况进入排查程序:
  1.发现核辐射监测设备报警;
  2.申报入境的含有或夹带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3.不能说明用途,或无明确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可疑放射性物品,
  4.现场查验发现疑似容纳放射性物质密闭金属容器。
  (三)现场排查。
  1.布点。
  对大面积污染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等测量时需要布点。按纵向和横向网格法布点,可 3×2或3×3线的交叉点为选取测量点。大批货物如集装箱、火车、轮船等选点不少于10~12个。
  2.γ放射剂量当量率测量。
  按仪器的说明书规范操作,测量时将仪器置于工作状态,预热并稳定3分钟。仪器的探头应尽量贴近被测物体的表面,距离0.1m,每10秒读数1次,取各点3次读数的平均值,为测量值(测量值进行修正)。剂量当量率的计算:
  公式:H=(Hs-Hb)×K
  H--被测物品的剂量当量率(单位 uSv/h)
  Hs--仪器测得的剂量当量率
  Hb--仪器测得的本底值
  K--γ辐射仪的校正系数(说明书给出)
  3.α、β表面污染的测量。
  检测α、β表面污染时,探头距离物品应在 1或3cm,以不大于15cm/s速度移动。测量点面积应大于500cm2,测量时间1分钟,每个点测量 10次。每次测量读数,既计数/探头面积/秒,取平均记数值,然后计算表面污染结果,公式:
 

         Na(α或β)-Nb  C(α或β)=------------------------        η4л(α或β)×S


  C(α或β)--α或β表面污染水平,单位为贝克每平方厘米(Bq/cm2)
  Na--检测仪器的计数率/秒
  Nb--本底值记数率/秒
  η4л(α或β)--α或β表面污染测量仪的效率因子
  S--检测仪器探测窗的面积,单位为平方厘米(cm2)
  4.核素分析
  按仪器说明规范操作,可满足常规测量需要。将探头紧贴于被测物体表面,进行分析,实现现场定性和定量测量。
 

 

  四、结果判定
  (一)放射性超超标的判定。
  经现场排查后,做出如下判断:
  1.α值大于或等于0.04 Bq/cm2;β值大于或等于0.4 Bq/cm2为放射性超标;
  2.γ值大于或等于1μSv/h的物质,为放射性超标;
  3.检出中子,为放射性超标。
  根据核素分析结果,结合现场检查,初步判定核素性质。
  (二)可以排除恐怖事件的情况。
  1.有合法手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口许可证)的放射性源、放射性物质,经严密的铅防护(中子放射源用水或石蜡封存),符合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标准(GB11806-2004)的登记放行,不符合标准的移交环保部门处理;
  2.有合法手续(供货商提供的放射性检测报告或核素分析报告及接收方提供的营业执照)的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矿石、石材等放射性超标的货物;
  3.有证据表明入境旅客因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检查或者介入放射性治疗;
  4.入境旅客携带的荧光表、指南针等日常生活用品;
  5.旅客携带的少量有明确用途的矿石、添加剂、装饰用品等。
  (三)不能排除恐怖事件的情况。
  1.无合法手续或无法说明正当用途的放射源或核材料;
  2.以隐蔽方式携带企图偷运入境的放射源或核材料;
  3.不明原因的放射性物质泄露或扩散,造成环境或物品污染的;
  4.获取相关的核辐射恐怖袭击信息或有证据表明恐怖分子将实施核辐射恐怖袭击信息。
 

 

  五、现场处置
  (一)一般处置。
  对于现场排查、结果判定能排除恐怖事件的放射性超标,根据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或登记后放行。
  (二)应急处置。
  经结果判定不能排除恐怖事件的,以0.1mSv/h为界线,向四周扩展6米,划出放射性安全警戒线,设置警戒标志。立即报地方公安(反恐)部门,同时按照不同级别的预警水平启动《口岸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六、其它
  国质检卫270号文第六部分《口岸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程序》对口岸核与辐射处置做过相关规定,如遇本方案与270号文方案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方案为准。

第三部分 口岸生物有害因子监测


 

 

  一、监测对象和范围
  1.入境交通工具及旅客。
  2.入境集装箱和货物。
  3.邮件、邮包和行李。
  4.国境口岸卫生检疫范围的公共场所。
 

 

  二、监测准备
  (一)人员准备。
  现场查验及处置人员应具备生物有害因子监测、检测、防护和处置专业知识,掌握工作方案和相关标准,经过专业培训,能够熟练掌握生物有害因子的监测和排查方法。
  (二)物品准备。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和其他保障用品。
 

 

  三、现场监测
  (一)人员防护。
  检疫人员对可疑或夹带可疑生物战剂的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等实施监测、排查、处置时,要进行必要的防护。
  1.防护原则。
  物理防护根据不同的工作环节、工作场合,采取不同的个人防护。A级防护适用于发生可疑生物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需进入污染区的处置人员。B级防护适用于发生可疑生物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需进入半污染区的处置人员。C级防护适用于日常现场监测、发生可疑生物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时在清洁区的处置人员。
  2.三级防护内容。
  A级防护: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着A级防护服。
  B级防护:穿普通工作服、戴工作帽、外罩一层防护服、戴防护眼镜、防护口罩或半面罩呼吸器(离开污染区后更换),戴乳胶手套、穿鞋套或防护靴。实施现场处置后应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C级防护:戴16层棉纱口罩(使用4小时后,消毒更换),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乳胶手套。每次实施防治处理结束离开现场前,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洗手应采用非接触式的洗手装置。
  3.穿脱防护服程序。
  穿戴防护服的程序:首先戴呼吸防护用具(防护口罩、半面型或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检查气密性,然后戴防护目镜,带第一层防护手套,穿防护服,使第一层手套包在防护服袖口内,穿防护靴或靴套,最后带第二层防护手套,将手套扎在隔离衣之外。
  脱下防护服的顺序:首先将戴着手套的手在消毒液中浸泡,脱下防护靴或靴套,接着脱去外层手套,脱下防护服,然后脱去防护目镜、呼吸防护用具,最后脱掉内层防护手套。脱去的鞋罩、防护服、手套等放入双层塑料袋内密封,移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眼镜用消毒液擦拭。如现场有条件,应将相关物品置于消毒液中浸泡处理。
  4.医学防护。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必要时对现场查验人员实施免疫防护和药物防护。
  (二)现场监测。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口岸实际情况,通过监测设备报警、口岸现场检疫查验、口岸其他人员报告、反恐部门信息通报等途径,加强对生物有害因子的监测。日常现场监测根据不同工作岗位要求,着相应等级个人防护。现场监测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入排查程序:
  1.生物有害因子监测设备报警;
  2.不明原因的气雾、烟羽、液滴,或有明显异味;
  3.发现可疑白色粉末、培养物或液体释放装置(如注射器等)、气体释放装置或其他可疑容器;
  4.同时出现多例异常发病或死亡的人员具有相同或相似症状和体征的;
  5.同时出现大量不明原因的异常发病或死亡的动物:
  6.口岸区域内突然出现的媒介生物密度严重超出控制标准或多起啮齿动物异常死亡,且无明显原因的;
  7.获取相关的生物恐怖袭击信息。
  (三)现场排查。
  发现上述可疑情况后,应立即上报并组织相关人员,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实施进一步排查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1.排查时应首先按规范采集和制备样品,方法参见附件1。
  2.对制备好的样品实施现场快速检测。取包装完整的胶体金免疫层析试纸条一个,撕开外包装,吸取样品检测液,滴加3-4滴(约150μL)于试纸条圆孔中,2分钟后开始观察结果,15分钟终止观察。
  --当控制线出现紫红色沉淀线,而检测线无紫红色沉淀线出现时为阴性。
  --当控制线和检测线均出现紫红色沉淀线时为阳性。
  --当控制线和检测线均不出现紫红色沉淀线,或只有检测线出现紫红色沉淀线,表明免疫层析试纸条失效或实验失败。
  3.对现场检测无法排除或无法检测的物品或人体、动物样本应进行封存并采样,送地方反恐部门指定的实验室检测。经现场快速检测阳性的物品,也应采样送地方反恐部门指定的实验室进一步检测确证。
 

 

  四、结果判定
  根据现场监测和现场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初步判定,发生如下情况的为可疑口岸生物恐怖事件;
  1.生物战剂快速检测阳性,包装未有破损,未造成环境污染;
  2.疑似感染烈性病原体的聚集性病例;
  3.现场发现媒介生物种类或数量异常,并经实验室检测携带烈性病原体的;
  4.现场发现生物战剂泄漏或释放的。
 

 

  五、处置
  (一)一般处置。
  对于现场排查、结果判定能排除生物恐怖事件的,或能提供有关部门准许进口,批准证明等合法手续,包装完整,用途明确的生物制剂,检疫放行。
  (二)应急处置。
  经结果判定不能排除恐怖事件的,立即报地方公安(反恐)部门,同时应按照不同级别的预警水平启动《口岸生物恐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处置行动。

第四部分 口岸化学有害因子监测


 

 

  一、监测对象和范围
  1.入境交通工具及旅客。
  2.邮件、邮包和行李。
  3.入境集装箱和货物。
  4.国境口岸卫生检疫范围的公众场所。
 

 

  二、监测准备
  (一)人员准备。
  现场查验及处置人员应具备化学有害因子监测、检测、防护专业知识,掌握工作方案和相关标准,经过专业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化学有害因子的监测和排查方法。
  (二)物品准备。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和其他保障用品。
 

 

  三、现场监测
  (一)人员防护。
  化学有害因子恐怖事件发生时,为避免和减轻毒剂对人员的伤害,应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1.防护原则。
  化学有害因子为神经性、糜烂性、全身中毒性或窒息性毒剂时,应达到A级防护要求,对不明毒源事件的现场救援人员,应达到A级防护要求。可判明化学因子不属神经性、糜烂性、全身中毒性或窒息性毒剂以外的其他不挥发的有毒固体或液体时,应达到B级防护要求。
  2.A级防护。
  A级防护是指为免受毒剂蒸汽、液滴、气溶胶和粉尘的毒害作用而采取的完全封闭的最高等级的防护措施,可隔绝周围有毒气体和液体,对人员提供完善的保护。包括A级防护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毒手套、防毒靴套等装置。
  3.B级防护。
  B级防护是指为免受有毒化学品液体喷溅和粉尘沾染的毒害作用而采取的次一等级的防护措施,对人员提供不密闭状态下较完善的保护。包括B级防护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其他特种防毒面具、防毒手套、防毒靴套等装置。
  (二)现场监测。
  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在入境口岸配置化学有害因子监测设备,对可疑化学有害因子实施监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进入现场排查程序:
  (1)监测仪器报警;
  (2)不明原因的气、雾、烟、粉尘或液滴,或异常气味;
  (3)可疑粉末或晶体、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或其他可疑化学品,且未能说明用途的;
  (4)可疑的装有少量液体或固体粉末的小容器、小型注射器等、装有不明用途液体的塑料袋;
  (5)现场发现具有化学毒剂相似理化特征的物质;
  (6)获取相关的化学恐怖袭击信息。
  (三)现场排查。
  发现上述情况的可疑,立即进行现场快速检测
  (1)可疑气体检测。
  排查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后用可鉴别沙林、氢氰酸、氯化氰、光气等化学毒剂的侦检仪、侦毒器等设备由远及近对可疑气体进行侦检。
  应先用手持式毒剂报警器对现场可疑气体进行初步侦检,再用侦毒器快速检测可疑气体。侦毒器由侦毒管、抽气装置等组成。使用时按说明书将侦毒管折断,立即连接抽气装置抽气,使侦毒管内的检测剂与可疑气体反应显色,可以在15-20分钟内检测神经型毒剂、糜烂型毒剂和全身中毒性毒剂等。排查人员根据侦毒管的颜色变化判断毒剂的种类。
  (2)可疑液体检测。
  排查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后用可鉴别沙林、维埃克斯、梭曼、塔崩、芥子气、路易氏气等化学毒剂的侦毒纸、检水检毒箱等对可疑液体进行检测。
  可采用侦毒纸对地面、物品表面的可疑液滴进行检测。按说明书将侦毒纸粘取液滴,根据显色判断毒剂的种类。如沙林、梭曼、塔崩等G类毒剂显黄色;VX等V类毒剂显绿色:芥子气等 H类的毒剂显红色。有挥发性的液体可先用手持式毒剂报警器进行初步侦检,进一步定性定量检测可使用检水检毒箱。
  (3)可疑固体检测。
  按规范采集和制备样品,方法参见附1。对制备好的样品用侦毒纸、检水检毒箱等实施现场快速检测。
  对现场检测无法排除或无法检测的物品应进行封存,并采样送实验室进一步检测。如包装完整的,应整体封存送实验室进一步检测。
 

 

  四、结果判定
  根据现场监测和现场快速检测,发现如下情况的,为可疑口岸化学恐怖事件:
  (1)携带施放化学毒剂装置,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2)现场多人同时出现相类似的中毒症状,甚至死亡的,以及现场大量动物发病或死亡的;
  (3)现场检测阳性的化学毒剂或前体;
  (4)现场空气、水、食物中检测到化学毒物的。
 

 

  五、处置
  (一)一般处置。
  对于现场排查、判定能够排除化学恐怖事件的,或能提供有关部门准许进口批准证明等合法手续,包装完整,用途明确的化学制剂,检疫放行。
  (二)应急处置。
  经结果判定不能排除口岸化学恐怖事件,立即报告地方反恐部门,由专业队伍进一步开展处置行动。

第五部分 信息报告与追踪


 

 

  一、报告
  口岸排查不能排除核生化恐怖事件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同时向地方政府反恐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并做好应急准备。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到报告后应进行初步的调查和核实,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事件性质后10分钟内,以最便捷的方式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填写口岸核生化事件相关记录单(具体见附3)。
 

 

  二、信息追踪
  对事件进行密切的跟踪和调查,配合地方反恐部门尽快对事件的性质做出判断,严格出入境管理与控制,严防新一轮或连环式的恐怖袭击;对移交相关部门的可疑物品,应跟踪相关处置信息并随时上报,对移交卫生部门的可疑受染人员,应及时追踪诊断、治疗等情况,并将相关信息随时上报: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向公众宣传相关核生化恐怖袭击的危害及其相应的防护知识等。

第六部分 反恐能力建设设备配置方案

 

  一、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要求
  口岸现场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积极参加核辐射、生物和化学反恐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排查流程。并按最小作战单元建立相关处置小分队。
  (一)配备公共卫生风险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研判、预警、风险分析的专业人员。
  (二)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卫生检疫专业人员,承担核生化有害因子现场监测任务。
  (三)掌握预案并参与核生化恐怖应急处置演练,能够熟练应对口岸核生化突发事件。
  (四)成立口岸核生化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
 

 

  二、防护设备装备标准要求
  (一)放射性防护设备:防护面罩(口罩)、铅防护服、防毒衣、防护手套、防护靴、护目镜、防护帽、铅围脖、个人剂量计。
  (二)生物个人防护用具:A级防护服、B级防护服、C级防护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靴、防毒手套、生物防护口罩、护目镜。
  (三)化学有害物质个人防护用具:A级防护服、B级防护服、C级防护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靴、防毒手套、护目镜。
  以上设备的配备一级口岸需能满足6人以上同时使用,二级口岸能满足4人以上同时使用,三级口岸能满足2人以上同时使用。口岸分级标准见附2。
 

 

  三、监测场所及设备标准要求
  (一)核与辐射监测设备与处置装备。
  监测设备通过探测放射性物质发出的射线,如γ射线、中子等,来确定放射性物质的存在,并给出声光等报警信号,提示现场工作人员处置。
  1.在旅检通道设置人员通道式放射监测系统;在入境行李、邮件、快件查验现场安装通道式放射监测系统;在入境集装箱、货物及储运场地或检验检疫集中查验场地入口处安装集装箱和汽车通道式核辐射放射性监测系统。
  2.配备手持或便携式放射检测设备,用于机动巡检和现场初步排查、放射源搜索、定位等。
  3.放射性能谱仪:用于放射性核素识别和初步定量。
  4.专用隔离装置、放射性物资收纳器具。如收纳桶、长柄工具杆等。要求密封性好、易于观察、便于操作。
  5.满足核与辐射反恐需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警戒隔离带、警戒标志等。
  (二)生物反恐监测设备。
  1.在入境旅客通道工作现场配备生物反恐快速检测试剂或生物战剂侦检箱;在入境邮件、快件查验现场、国际货物储运场地、入境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集装箱)工作现场配备完善的生物战剂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和相关处理设备。主要包括:
  (1)采样工具和设备:生物安全采样箱。
  (2)快速检验设备:快速诊断试剂盒。
  (3)消杀灭药品、器械:消毒药品(消毒片、漂白粉)、消毒喷雾器(常量、超低量)、除虫药品。
  (4)其他适合口岸特点的各类卫生处理的器械设备和用品。
  2.警戒隔离带、警戒标志等。
  3.装备能够应付生物恐怖事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讯设备和交通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性能状态良好。
  (三)化学反恐检测设备。
  1.在入境旅客通道处、入境邮件查验现场、国际货物储运场地或检验检疫集中查验场地配备化学反恐快速监测设备,配置采样工具,储备必要的现场防护、洗消、排污和抢险救援器材物资,尤其是配备个人洗消、预防、急救药品和器材。
  2.监测仪器要求能够对神经性毒剂、糜烂性毒剂、全身中毒性毒剂、窒息性毒剂、失能性毒剂等化学毒剂进行监测。
  3.警戒隔离带、警戒标志等。装备能够应付化学恐怖事件的通讯设备和交通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性能状态良好。
  上述现场均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分支机构、直属局、总局三级视频监控网络中心。
  
附:
1.生物化学有害因子样品的采集、制备和快速检测(略)
  2.口岸核生化监测设备基本标准(略)
  3.口岸核生化事件相关记录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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